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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搜“信息网络传播权”,搜索结果是共检索到 312460
篇文书,可是这还只是公开了的判决文书,背后还有大约5-10倍于这个数字的庭前调解案件和诉前调解案件,也就是这样的案件已经有100-300万件,这其中大多数是中小型企业被告,原告就是垄断影视版权的那几家资本控制的利益集团,每个版权公司每年都有成千上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讼官司在打,而且这些案件都不需要什么具体的损失证据,只要大概能判定你是很可能侵权了,就能判你赔个5000-50000元的。
别看这个案件小,就是因为小,很多案件被告和法官都开始不注意就勉强接受了,但是一旦接受了这个赔偿之后,同样的证据和案件可以几十个上百个的扑上来要你继续赔钱。而且这些案件的证据几乎都是那几家第三方电子证据存证平台提供的证据,这些所谓的第三方平台,仔细查一下他们背后的投资关系,发现于这些版权利益集团有着多重复杂的利益关联关系,他们的存证平台的可靠性漏洞是一直有的,先弄出一大批证据推向法庭,如果法庭和被告不断有质疑后,他们又补一下漏洞,但是持续有新的漏洞留着,你没发现和大家没有持续质疑前,他们就可以利用这些漏洞搞证据先大肆起诉,反正成本很低,起诉立案门槛现在也很低,只要立案了,他们就有矿可挖了。
这样的案件,属于电子证据案件,其中存在的技术和安全漏洞,很多法官如果想偏帮原告,他们完全可以不讨论技术和安全问题,而是只从形式上审查,并适当的断章取义,偷换概念,然后就给你判赔了。你可能以为法官对这样的小案件没必要偏帮吧?
可是事实就是很多案件就是偏帮原告遮掩漏洞和质疑,强压被告接受调解和判决。
为什么呢?因为首先这些案件的都是律所批量购买的案件材料和证据,就是用来搞钱的,这些律师常年与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打交道,专门打这种官司一年几百个,他们能不联系沟通吗?而被告绝大部分都是一生没上过法庭,突然被莫名奇妙搞出来的证据拉到法庭打官司,被告严重处于不利地位。法官如果有利益关系,只能与原告律师沟通实现,而且常年这么多官司,给了他们大量的沟通机会,这样就只有想办法判被告赔钱,他们才能有钱分,有利益可共享。而且这样的案子,开始很小,很隐蔽,如果有错暴露了也不会很大动静,如果第一个搞到钱了,后面就可以“复制粘贴”了,这样,在这些律师和律所的窜动下,律所、版权公司、存证平台,法官,就自然的形成了产业链了。
你碰到这样的产业链在向你生产和输出“产品”了吗? 欢迎评论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