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我国新媒体的快速发展,数字网络技术在较多领域中广泛应用,开启了新媒体时代。在新媒体背景下,消费方式逐渐多元化,使消费群体不断扩大,这在较大程度上对传统版权保护方式产生了一定冲击,导致版权保护问题频发,主要是因在网络环境中版权保护机制不完善,不但会侵犯著作权人利益,而且对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也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为此,应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媒体版权进行全面保护,比如法律保护、社会保护以及技术保护等,加快网络知识产权法律的一体化进程,可有效解决新媒体版权问题。
1. 新媒体和版权界定
新媒体主要是通过多种先进技术提供的一种新媒体服务,比如数字电视、门户网站,以及直播卫星电视等服务,在应用新媒体的过程中改变了人们传统沟通以及交往方式,可实现所有人对所有人传播。在应用数字移动通信技术的过程中,使人们有更多参与创作的机会,并且将创作的作品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在网络中电子作品数量多,并且种类复杂,不同新媒体使用者会成为版权作品的创作者以及传播者,极易出现版权侵权的问题。
在我国,版权也叫作著作权,主要是指不同类型作品作者对该作品享有的传播、表达以及利用的权利。版权是由财产权以及人身权两个部分组成,其中人身权是作者人身不可分割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以及发表权等。财产权是作者作品收费的权利,主要有传播权、复制权以及出版权等。新媒体环境中的版权是指各类新媒体平台依法对自身原创作品享有的合法的权利,这种权利自该作品产出即由该新媒体平台所享有,他人不得任意侵害。如果是作者首次公开创作与表达,比如音乐、影视以及图书等,均会受到版权法的保护,拥有以数字形式保存、复制、发行的权利。近年来,新媒体井喷式发展,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从传统媒体(如电视、报纸等),逐渐转移到各大新媒体平台(如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市场潜力是无穷的,媒体的融合随着市场体系的完善,也逐渐进入深水区,版权问题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更加纷繁复杂。因此,版权的运营和保护,逐渐成为新媒体时代的核心问题之一。
2. 新媒体环境下版权侵权问题
传统媒体的商业展现形式已形成了一个固定、稳定的架构,市场体系成熟完善,市场规模逐年来呈现减少的趋势,并有向新媒体逐渐转型的发展趋势,市场潜力相较新媒体而言更小。而新媒体产业目前仍在高速发展中,存在着巨大的商业价值,许多市场还亟待挖掘,具有很大的开发潜力。新媒体的高速发展的环境下,能够为各种作品提供快速的获取和传播渠道。同样地,也会滋生许多侵权乱象。
新媒体环境下的版权侵权形式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利用网络技术对版权作品直接进行复制,侵犯了作品的复制权,伤害了作者对于作品的合法权益;二是未经作者同意,直接进行“转载”行为,侵犯了作品的传播权。通过分析,新媒体版权的侵权问题主要有以下3点。
2.1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在新媒体背景下,版权保护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基本法律对版权进行保护,但是在新媒体背景环境中没有设置专门的立法,对于一些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无法通过司法审审定,比如在网络中侵权者会以第三方身份链接为由对他人的著作权进行侵权,以此逃避法律责任。
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还会表现出以下3种情况:一是没有对新媒体环境下的版权客体进行客观定义或分类。相对于拥有固定形式的传统媒体,新媒体作品的表达形式更加灵活,如短视频、表情包等,目前法律还未对该方面有着一个明确的界定,这更加大了版权保护的问题。比如《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与陈凯歌导演的《无极》电影相比更具有轰动性。本是通过电影镜头改编不同故事情节的网络短片,却因为受到社会关注,并且具有市场价值而产生侵权案件,大众却倒向胡歌一方,维权行为无疾而终。由于新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有一定差异性,影响力大、传播速度快,造成的损失很难通过数字进行衡量,对于大众而言,胡歌属于弱势群体,会得到较多人的支持,导致在一些情况下侵权行为很难受到法律的保护。较多人通过新媒体平台上传作品,不但能够提升自身知名度,还能增加广告投放量,但是在缺乏统一标准的基础上,网络媒体更重视商业利益。二是授权机制未明确,国务院在2006年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网络作品需经过版权方授权许可才能使用。但是新媒体作品的数量和传播速度已不能同日而语,我国也尚未形成完善的授权许可机制,尚存在漏洞之处。三是“合理使用”原则的滥用,我国的《著作权法》列举了几种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并且不需要支付版权使用费用时,对版权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的情形,在新媒体环境下,这种所谓“合理使用”的擦边球很多,加剧了版权保护的难度。
2.2侵权人数多,被侵权人消极对待
在新媒体环境中,所有侵权资料均会有网络服务器,并且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在追究的过程中很难取证。比如,非法网站传播大量盗版产品,需要通过工信部门备案登记,但是很难在较短时间内确定传播主体,甚至一些网站服务器在国外某个区域,增加了追查与维权难度。此外,我国网络实名制还处于完善阶段,如果有用户在网络中分享他人作品,作者只能通过要求用户删除作品进行维权,很难真正确定侵权人。
在这种难以确定侵权人、维权难度大的情况下,无疑容易增加被侵权人的消极维权态度,这从根本上就增加了新媒体版权保护的难度。除此之外,从被侵权人的角度出发,新媒体版权保护困难的原因还有两个:作者缺乏维权意识,维权成本大于收益。
2.3侵权成本低,利润高
在新媒体环境中,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成本相对较低,只需要电脑、网线即可,通过计算机复制以及传播相关作品,甚至一些侵权行为没有成本,利润高,导致在侵权行为发生率较高。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互联网自身有易修改、交互等特点,并且我国电子证据制度不完善,监督管理成本相对较高,维权过程中需要花费较多时间,即使有效追求侵权人法律责任,但是被侵权人只能得到较低的赔偿,导致一些作者创作作品的积极性降低。比如,国际唱片协会要求网络销售的所有音乐加入版权管理系统,对消费者身份进行识别,避免非法复制,但实施成本相对较高,并且破解方法技术不断更新,导致唱片公司放弃版权保护技术,销售不带有任何反复治技术的数字音乐。
3.新媒体版权保护建议
3.1提高版权方自身版权意识
首先,版权方应当设置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管理,并且在此基础上将其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实施管理,同时构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以及风险防控,对知识产权档案定期维护,监控侵权信息。其次,对作品进行全面保护,构建完善的保护体系。作品在创作或者研发阶段,应当制定有效的保密制度,完成后需要在一定时间内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作品销售环节应采取有效的授权以及发行方法与途径,并且在此基础上做好维权以及监控工作。对网络中的一些非法网站以及非法销售平台等进行查处,并严厉处罚。版权者应定期查看不同网站中是否盗用自己的作品,如果自身的作品在没有自身授权的情况下出现在一些网站中,版权者需要根据合法途径进行维权,通过法律手段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以此为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奠定良好的基础。
在此期间,版权人在网络中采取的版权保护措施极有可能导致公众利益的损失,比如版权人会担心作品数字化后很难控制,便会在网络中减少发表量。也有一些版权人把许可使用费作为门槛,这在较大程度上降低了读者对作品了解的兴趣。
3.2新媒体运营商自我监管
网站需要构建审查制度,发布者对发出的资讯应承担审核责任,如果网站需要被动发布一些信息,比如帖子以及博客等,需要采用有效方法对发布的信息严格检查,确保没有侵权行为后再发布,检查方法主要有人工抽检、软件技术审查等,尤其是对一些点击量较高的作品进行严格审查,只有这样才能使舆论导向向正确的方向发展。此外,采用新的商业模式获得其他收益渠道,这是新媒体在发展期间避免出现盗版误区的有效推动力。比如,目前我国较多网站开始走自制剧路线,高额外购片源版权也逐渐选择理性分销或者版权置换,同时通过集权控制的电信以及电话等联合方法,对用户付费观看,这也是一种有效的盈利模式。
3.3完善立法,加大处罚力度
首先,对新媒体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标准进行有效的统一,并且在此基础上使程序透明化,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减少维权时间、维权成本,从制度上和形式上提高维权力度,减少维权难度。政府需要构建新媒体知识产权保护权威解释机构,明确统一意见,完善法律法规,制定版权保护制度。比如,较多网游会出现侵权行为,如私服、外挂等,相关部门在取证过程中难度较大,同时立法对侵权者处罚力度相对较轻。为此,完善电子取证技术水平,同时采取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处罚侵权者,对侵权者进行刑事以及民事责任的追究,加大处罚力度。除此之外,新媒体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需要有长效性以及日常性,可以设置新媒体著作权援助平台、企业之间成果交流平台以及构建著作权举报投诉奖励机制等,对侵权者形成有效的震慑力。其次,一些执法部门应当进行预警沟通,并且建立可疑信息备案交流制度,形成完善的互联网联动系统,在一定时期内掌握打击侵权犯罪行为的最新动态。比如,我国版权局、公安部以及高检院联合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治理行为,涉及到较多专业领域,比如影视、网游以及音乐等,打击期间查处137台设备,200家侵权网站,对非法网站彻底关闭,如百度快播、北京思路网等,对社会影响力相对较大,是我国重大网络侵权案件。最后,在进行版权保护期间也要避免利益集团以版权保护为名进行恶意诉讼,版权保护是确保版权人利益不受侵害,同时版权使用者也能实现受益。如果侵权者已经以版权保护为名谋取暴利,需要通过完善的法律,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3.4终端用户加强版权保护意识以及反盗版意识
首先,抵制盗版在一些程度上属于道德层面问题,需要终端客户在加强版权保护意识的基础上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反盗版意识。其次,国家在打击侵权行为的过程中,需要对知识产权保护有效宣传,使人们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自身利益的重要性,从而提高版权保护意识,绿化新媒体版权保护环境。
3.5付费墙模式
我国在进行新媒体版权保护的过程中采用了区块链技术,此种技术主要是通过块链式数据结构对数据进行存储,利用分布式节点算法对数据实施更新与保护,确保数据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在版权保护中发挥着作用。从新媒体版权保护角度进行分析,区块链技术是作者把数据上传到分类账中,记录数据更新时间,使数据公开、透明,检查数据之间是否匹配,如果数据没有出现雷同的情况,表明该内容属于作者所有。
4.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新媒体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产品与内容的创新,其中版权是创意的基础,对版权的保护直接决定了创新能力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在新媒体环境中,非法复杂、下载以及传播等问题频发,扰乱了新媒体传播秩序,对其他行业的发展也会产生一定影响,比如对音乐、影视以及图书等行业的影响。因此,需要在新媒体环境中妥善处理传统作品,在此基础上新媒体与传统媒体进行有效的结合。此外,还应认识到版权保护是人类智慧进步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国家与个人利益。
撰稿:张舰心
本文刊发于《中国高新科技》杂志2020年第19期
(转载请注明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