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广告协会广告代言人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一些品牌方不去辨别合作正规不正规,想着十几万、二十几万元签下一个知名艺人为品牌代言人。有一些甚至抱着这种心态:不怕被告侵权,比起高昂的代言费,赔一点钱也就赔了。
“老赖”中介:屡次被明星起诉,均未取得授权
在浪莎和李易峰的纠纷中,涉及一家名为亿圣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的中间方,已经被包括浪莎在内的多个品牌起诉。李易峰工作室发布的声明称:本工作室及艺人李易峰和浪莎所称的李易峰图片授权公司——亿圣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合作。换言之,亿圣文化并不具有李易峰的姓名与肖像的使用权,但却擅自授权给浪莎进行商用,这才引发了李易峰方与浪莎的纠纷。
李易峰工作室声明
据天眼查显示,此前亿圣文化就曾在无合作关系的前提下,以10万元授权赵丽颖肖像给第三方公司使用而遭到起诉。刘涛也曾因肖像权问题起诉浙江某针织品公司,该品牌获得的所谓授权照片,也来自亿圣文化。但刘涛方面称,亿圣传媒未取得刘涛的授权。
据天眼查显示,目前亿圣文化累计涉及的司法案件共6件,其中4件涉案案由为“广告合同纠纷”。除了与浪莎、李易峰的纠纷外,还与广州天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希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今视电传广告有限公司等有相关纠纷,其法定代表人林战升累计收到4条限制高消费信息。此外,终本案件显示,林战升被执行标的总金额达291.5522万元,未履行总金额为291.2964万。
邓超工作室声明
2021年7月,邓超、孙俪夫妇分别通过工作室发声,列举了一众品牌名字,澄清艺人并未与其存在任何形式的合作,也未向任何品牌或产品单独出售照片或肖像使用权。从邓超工作室发布的涉嫌侵权的品牌宣传海报中可以看出,他们都是通过邓超出演的影视剧《建党伟业》《城市之光》作为噱头;孙俪工作室列举的未经授权的品牌数量多达三十余个,单是以“电视剧《屋顶上的绿宝石》(主演:孙俪)携手助力某某品牌”为宣传语的品牌就有七个,她参演的影视作品《关云长》《我和我的家乡》《越光宝盒》《画皮》《辣妈正传》等剧照也被其他品牌选用,用以捆绑宣传产品。
红星新闻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图治(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及了多个类似的明星剧照授权侵权案件。图治向多个化妆品品牌提供了包括刘涛、李冰冰、孙俪、关晓彤、杨洋等多位明星的剧照用于产品宣传推广,授权金额从几万到十多万不等。从案件的判决来看,刘涛、李冰冰、孙俪、关晓彤、杨洋等明星无一例外全部胜诉。
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时认为,明星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演艺人士,其肖像权和姓名权中包含一定的财产利益,其对自己的肖像和姓名的商业使用价值享有支配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及姓名。使用明星剧照的公司未经肖像权人、姓名权人许可,擅自在门店、线上平台等将明星的肖像及姓名大量用于品牌及相关产品的广告宣传和推广,系以营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姓名,严重侵犯了肖像权、姓名权,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于这些品牌辩称获得了相应的合法授权并支付了相应的授权费用这一问题,法院认为,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使用明星的照片及姓名的行为系经过明星本人同意的合法行为,故法院对此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判决截图
翻阅媒体报道和中国裁判文书网,包括李现、吴京、刘诗诗、秦岚等明星都遭遇过类似的“被代言”。中介和品牌方除了无法出示相关演员的授权外,甚至还有和解协议造假的情况。
不久前,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发布的演员李现与杭州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二审判决书显示,网娘公司与一家名为智远的中介公司签订合同,以18万元获得《初恋未满》主演李现剧照的相关使用权利,来进行产品推广和宣传。此事被李现方发现后,立即提起诉讼。一审中,网娘公司提交了一份与智远公司、“李现方代理人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和解协议,而这份协议竟然是假的。根据鉴定报告,该和解协议上的“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公章为假。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明星们起诉相关的侵权品牌后,虽然全部胜诉,但也存在维权成本过高、维权结果不佳的问题。侵权的公司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拒绝赔偿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吴京曾就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将吴京肖像用于槟榔产品外包装,并标注“吴京助力”等字样而起诉该公司,该公司被判赔偿吴京34.2万元,至今仍未履行。此后,吴京申请对该公司和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令。
吴京对品牌方申请的限制消费令
法律解读:
为何存在?根本原因是利益驱动
“为什么有类似的中介公司存在?根本原因就是利益的驱动。”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王军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作为业内知名的明星律师,王军先后为80多家国内外影视传媒公司,300余部影视剧、网络剧、舞台剧、综艺节目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在他的工作中,也经常遇到类似的剧照假授权案件。
王军称,头部艺人的代言、商务合作,其合同标的金额动辄是几百万到上千万不等,在“差价”的利益驱动下,一些所谓的代理公司、中介机构就出现了。他们在对外宣传中,往往会放大或者误导客户,让对方误认为他们拥有某种代理权,或者某种授权权利。但实际上,剧组、艺人、艺人公司方面可能只给到其某一项商务活动或者某一商务植入的权利。但这些中介公司、代理公司在和品牌合作的时候,往往扩大了原有授权范围或者虚拟了一些授权事项,形成合同关系后,中介机构就会有非常大的利益。
王军称,剧照的授权使用一定不是某些中介机构所宣称的,拿一张照片就能随便用。剧照的使用,其版权涉及片方、艺人,剧照是一般性的商业性使用,还是广告代言人的方式使用,其对应的法律责任、价格差异都很大。此外,如果确实要用剧照进行品牌的宣传,那艺人的肖像就很凸显,是独立出来的,需要向艺人方补一个肖像的授权。但这种补充授权是很难补过来的,“如果用于一般性商业广告进行宣传推广,会超出品牌方、植入方和片方约定的植入方式,就涉嫌侵权。”
在王军看来,一些公司想花小钱通过剧照来获取明星代言是有很大风险的,一旦被艺人方发现,都会第一时间启动维权。这会导致品牌方制作的物料、宣传资料下架,也有损品牌形象,造成不好的社会舆情。
在王军看来,艺人之所以重视这样的维权,在于艺人一旦和某品牌形成类似的广告代言关系后,就要对产品质量、消费者负责,《广告法》赋予了非常严格的代言人责任,容不得任何疏忽。王军介绍,如果一个品牌希望邀请明星代言,一定要联系明星的经纪公司、工作室,由艺人方直接授权给品牌,签署代言合同,品牌方进行授权链条的审核是非常有必要的,一旦没有这样的审核,就很容易出现争议。“加强代理关系、合同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授权确认这样的审核义务,对品牌和艺人来说都很重要。”
红星新闻记者 邱峻峰
编辑 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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